一、案例详情
2024年,某银行接到监管转发的盘先生的征信异议申请。盘先生提出,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因新冠疫情导致其失去收入来源,无法按时归还银行贷款,致使其个人征信报告上出现连续8期的不良记录,因此要求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征信权益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20】40号)》删除其个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记录。
银行核查客户首次提供的工资流水、失收证明等材料后,确认该客户在新冠疫情期间确实存在收入损失情况。根据银办发【2020】40号文件中“二、充分保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信息主体的征信权益:(二)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可向接入机构提出逾期征信记录调整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向接入机构提出逾期征信记录调整申请,并按照接入机构要求提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有关材料”的规定,银行修改了客户2022年10月—2023年2月的不良信息。然而,客户要求继续修改2023年3月—5月的不良信息。经与监管部门沟通得知,2022年12月全国已放开对新冠肺炎的疫情管控,新冠疫情的后续影响最多延续至2023年2月,2023年3月之后的逾期情况不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征信权益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20】40号)》,银行据此委婉拒绝了客户的要求。
2024年11月4日,客户盘先生提供医疗证明,再次要求修改2023年3月—5月的不良信息。其提供的材料包括出院诊断证明、医疗发票、缴费清单等,出院诊断证明中明确记载“患者因新冠病毒后并发导致---心源性晕厥”“人工起博器置入术”等内容,住院时间为2023年3月6日至6月10日,医师签名为“张红耕”,出具证明机构为“某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但银行后台工作人员通过该医院官网核查发现,并无姓名为“张红耕”的医生。
2024年11月12日,盘先生再次提交资料,此时出院诊断证明中的医师签名变更为“张红耘”,且医疗发票金额有所改变,缴费清单中的信息也与之前不一致。鉴于客户两次提交资料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银行判断客户提供的辅助证明材料不真实,因此拒绝了该客户继续修改不良信息的要求。
二、案例分析及启示
个人信用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是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真实、客观记录,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随意更改或删除其中的内容,因此所谓的“征信修复”、“征信洗白”服务实际上都是骗局。不法分子诱导信息主体委托其办理征信异议、投诉、举报等事项,教唆他们捏造虚假理由,提供不实材料,向金融机构申诉,企图修改不良信息。这种“征信洗白”行为已构成诈骗。此类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金融机构在受理此类征信异议时要做好痕迹管理,严格审核客户提交的材料,认真核查材料的真实性,不给“征信洗白”留下任何机会。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要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自己的征信记录,树立合法合规观念,做好风险防范,避免过度使用信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止数据泄露;善于利用金融机构金融工具的提示功能、自动还款功能等,确保按时还款。
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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